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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游体育 发布时间:2026-04-18 2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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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一、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聚胶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做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聚胶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更的原因系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更的方式系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本次权益变更前,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为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聚胶企管是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聚胶企管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67,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3%。
本次权益变更后,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陈曙光先生与刘青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聚胶企管合并计算。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持有的聚胶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在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36,1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另外的股东权益的情形。其他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介绍”。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本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增加□减少□ 不变?(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 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股 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实 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 □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不涉及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336,170股 持股票比例:6.64%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份数量 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变动比例:0% 变动后数量:5,336,170股 变动后比例:6.64%
时间:2026年4月14日 方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范培军先生退出 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 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此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